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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一不小心就构成抽逃出资?

作者:小旗  发布日期:2026-02-06 10:19:45  浏览次数:1180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号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家贸易公司的两位股东,在完成2000万元注册资本的验资后,在短短一周内,以往来款的名义将全部出资款分多笔转至数个与公司无业务关联的第三方账户,最终这些钱款都流回到了股东手中,后来该公司欠下一家供应商数百万元货款无力支付。

供应商将该公司和两位股东一同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两位股东在出资后很快将资金转出,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转款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认定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什么是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就是指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或者增资之后,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将自己已经投入到公司的出资财产,又暗中拿回去的行为。

什么是抽逃出资?

除了直接转走,哪些也算抽逃出资?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是最典型的一种,通过编造预付货款、偿还借款、咨询服务费等名义,将资金转给股东本人或其关联方,但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相关的合同、单据往往是后补的,甚至根本不存在。

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股东让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向股东自己或其关联方购买商品或服务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公司的资产或业务出售给股东及其关联方。

什么是抽逃出资?

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掩盖,股东将资金转出后,不记账或者在账目上记为股东借款,但却长期挂账,既无借款协议,也不约定和支付利息,更没有还款计划。

通过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在公司没有实际盈利,甚至亏损的情况下,通过做假账虚增利润,然后以分红的名义将资金分配给股东。

一旦被认定,股东个人会面临什么后果呢?

抽逃出资的后果是多层次、非常严重的,从行政责任一直延伸到刑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旦被认定,股东个人会面临什么后果呢?

其次是行政责任,也就是罚款,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即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后是刑事责任,如果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 抽逃出资罪 ,虽然这个罪名目前主要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但对于普通公司,若情节特别恶劣,不排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罕见可能。

如何区分抽逃出资和正常的股东借款或业务支出?

正常的股东借款,应当有书面的借款协议,约定合理的借款期限、利率,并且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借款资金确实用于股东个人用途,而非伪装成其他支出。

如支付货款,必须有真实的采购合同、货物入库单、供应商开具的发票等完整的证据链来佐证。资金流向与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一致,购买的货物或服务确实用于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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