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经营一家建材公司,前两年因为行业不景气,决定关掉公司,他找代理公司办了注销手续,一年后他在整理旧文件时,发现一张皱巴巴的发货单,显示外地一个项目方还欠着公司8万多元的尾款,当时负责的业务员离职,这事儿就给忘了,老周心里一紧赶紧联系对方,对方倒是承认这笔账,但是合同是和公司签的,现在公司都没了,我们这钱付给谁啊?付给您个人,我们拿不到发票,也没法入账啊!
公司完成注销登记后,它在法律上就终结了,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去起诉、签收法律文书也不能再去银行开账户收款,但是这并不等于它存在期享有的合法权利也跟着凭空蒸发,这笔应收账款是公司在存续期间通过合法经营形成的债权,属于公司的清算财产,这部分财产在注销前的清算过程中被遗漏了,没有纳入处理,所以这笔债本身依然是有效的。

既然公司不在了,这笔债权就传给了公司注销后剩余财产的最终归属者,根据法律规定,这通常就是公司的原股东,在公司清算时理论上所有资产在清偿完税款和债务后,如果有剩余是要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的,现在发现了一笔遗漏的债权,那么原股东自然就成为这笔财产权益的共同继承人,他们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或者共同委托一名代表,去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你不能再说“我司委托律师发函”,而只能说“我们作为原股东,现要求贵方清偿原XX公司的债务”,在正式发函或沟通时,最好附上原公司注销的工商档案材料,以证明债权转移的合法性。如果对方配合,愿意支付,那么款项必须支付给原股东个人,而不是任何一个已经不存在的公司账户。如果对方拒不支付,需要提起诉讼,那么原告也不再是公司,而是全体原股东或他们推选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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