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号判决中,一家信息科技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但股东实缴为0元,公司经营不善后,股东试图直接注销公司逃避债务,债权人起诉后,法院明确指出,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认缴出资的股东虽未届出资期限,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该股东在其认缴的10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注册资本认缴制成为主流,它允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一个未来的出资日期,可能是20年、30年甚至更久,这就像股东向公司开具了一张远期支票,承诺在未来某个日子将资金到位。在正常的公司存续期间,只要公司没有资不抵债,股东可以不出资但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

如果经过清算,公司现有的资产在变卖后,足以清偿全部税款、员工工资和所有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后甚至还有剩余财产可以分配给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已经没有必要提前履行,因为公司的责任已经用自有财产圆满完结。

当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股东认缴但尚未缴纳的出资,就必须立即加速到期,此时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不需要,也极少需要全额补足,补足的原则是差额补足 ,目的是让公司的财产足以覆盖其债务,股东应补缴出资额 = 公司债务总额 - 公司现有资产总额,然后各股东按照其认缴出资的比例,来分担这个补缴总额。
公司无法完成注销,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局在审核注销材料时,如果发现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且股东未依法履行补足出资义务,会驳回注销申请,其次,股东会面临个人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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