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把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几种情形写得清清楚楚,其中第五条是这么说的,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是的,但又不一定,因为法律条文有两种表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说的是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没有提被法院列为失信人,而新《公司法》明确写了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律没给一个具体数字,这得看具体情况,一是看金额本身,十几二十万对普通人来说肯定算大钱了,二是看债权人有没有起诉,法院有没有判决,三是看判决生效后有没有还,有没有被强制执行。
这就是所谓的隐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模式,这种做法法律上不禁止,但风险极高,从民事角度你和代持人之间的协议只在你们两个之间有效,对外没有约束力,万一代持人拿了公司财产跑了或者私自把公司卖了,你想维权非常困难。
从执行角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公司欠债不还,法院可以对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如果你自己本身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却通过代持方式控制公司,这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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