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久以前人的是一个朋友小李是个挺踏实的小伙子,在一家公司干了四年,上个月他家里老人突然住院,急急忙忙回老家,忙乱中忘了跟公司走正式的请假流程,只是口头跟主管说了一声,结果一周后回来直接收到一纸辞退通知,说他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你可能觉得,公司白纸黑字的制度写着旷工三天算自动离职,执行起来天经地义,但在实际判例中,法院明确指出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这样的条款过于严苛,属于限制、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简单说就是罚得太重了,直接剥夺了人家的工作,可能跟员工过错的程度不太匹配,法律既要维护管理秩序,也要防止企业滥用权力。

企业的规章制度到底该怎么定,才能既管好人又不出问题呢?
规定连续旷工15天可以解除合同,通常会被认为比旷工3天更合理,制度不能是老板一个人拍脑袋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还要公示或者告知每一位员工,有调查显示,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中被采信的比例高达85%以上。

去年有个案例就是员工其实提交了病假申请,只是没及时补齐证明材料,公司直接按旷工处理,法院虽然认定了旷工事实,但依然判公司输,核心问题还是出在那条“旷工三天就离职”的规定不合理,这提醒我们对于员工提交病假、事假申请,哪怕手续不全,用人单位也负有主动沟通、要求补正的管理责任,不能直接一刀切算旷工。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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