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取校车费时,最核心的难点在于定性这笔钱到底属于教育服务的一部分,还是独立的交通运输服务,在一般的税务逻辑中,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但这通常仅限于“保教费”。校车服务本质上是一种位移服务是将孩子从家送到学校的运输行为。

在很多地区的税务实操中并没有将校车费直接等同于免税的学历教育服务,如果幼儿园把校车费混入保教费中一同申报免税,一旦税务机关认定这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那么幼儿园就面临着少缴税款的问题,通常情况下,除非地方上有明确文件规定校车费可作为教育辅助服务享受免税,否则将其视为应税服务更为稳妥。
现在的开票系统都是基于编码进行管理的,对于保教费财务人员会选择“学前教育服务”类的编码,系统会自动关联免税选项,而对于校车费如果被判定为应税服务应当选择“运输服务”或者“陆路运输服务”下的相关编码。

现在很多幼儿园为了减轻运营负担,并没有自己购买校车而是选择与第三方的校车运营公司合作,这种经营模式的改变直接影响了票据的开具主体,如果是幼儿园自有的车辆由幼儿园收取费用并提供服务,那么幼儿园作为收款方和承运方,理应开具票据,但如果是家长直接把钱交给第三方校车公司或者幼儿园只是代收代付,那么这笔校车费的票据理论上应该由提供服务的校车公司开具。

“混合销售”指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或者不同性质的服务混合在一起。
有些幼儿园认为,校车是为了配合教育教学开展的,没有校车孩子就没法来上学所以应该算作一项整体服务,跟随主业免税,这种理解在逻辑上说得通,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口径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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