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其实是一种政府收入,专门针对免税店收取,只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能在机场、港口、车站、边境口岸等海关监管区域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才需要缴纳这笔费用,免税商品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另一类是实行退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这项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04年,当时财政部发布了文件,明确从2005年起对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征收特许经营费,按年销售收入的1%计算,后来随着政策的发展,2006年财政部又发布了补充通知,对征收方式进行了细化。
到了2011年,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为了支持离岛免税政策,财政部等部门又出台新规,要求离岛免税店按年销售收入的4%上缴特许经营费。
2018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原来的财政部门管理,正式划归到税务部门征收,这也是国家财政管理体系改革中的一部分。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深圳国有免税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上海浦东机场免税店、海南离岛免税购物商店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在出境航班、国际列车或轮船上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也需要缴纳特许经营费。
只要涉及向出境旅客、驻华外交人员、国际海员等人群销售免税商品的,都属于缴费主体。
企业每年结束后,需要在5个月内完成缴费申报,缴纳的基准是企业当年的免税商品销售收入,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缴金额。缴费时,企业要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为依据,清算当年应交金额,然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完成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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