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个客户来我这喝茶,简单聊了一下他最近的公司,他那会创业和他的两位朋友,负责技术的李总与负责市场的张工,三人约定各出资20万元,小王占股30%,李总和张工各占35%。公司注册手续顺利办完,李总和张工的资金很快到位,用于租赁办公室和购买设备,然而小王的60万投资款却一拖再拖,总以个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推脱,大半年过去了,公司业务已走上正轨并开始产生营收,但小王既未出资,也未实际参与日常运营,却依然顶着股东身份,这位一直不拿钱的小股东,能让他退出去吗?
处理这类问题的第一步骤,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仔细查阅三人最初订立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这份文件是合伙人之间的宪法,它如何约定出资期限、违约责任以及股东退出机制,直接决定了后续行动的路线。

在公司制度下,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按照承诺的金额和期限向公司缴纳出资,股东所享有的分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是以履行出资义务为前提的。如果一名股东长期不履行这一核心义务,却依然享受股东身份,这对其他如实出资的股东是显失公平的也损害了公司的资本充实原则。

当协商催促无效时,让未出资股东退出的一个严肃途径是股东除名,这并非随意为之,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核心前提是,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且公司已经进行了催告,给予其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的机会,但其仍未履行,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由其他股东(通常需要代表一定比例表决权)作出决议,解除该未出资股东的资格。

对于从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其在公司中的“股权”实际上没有对应的真实资本投入,因此在计算其股权转让价格或退股补偿时,通常不能按照其认缴的出资比例来分享公司现有的净资产或估值,更常见的做法是以其对公司实际贡献(为零)为基础,协商一个象征性的价格或者直接将其股权以零对价或极低价格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公司指定的人。
其他股东通常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在将该股权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第三方之前,李总和张工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这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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